“烏蘇”訴“鳥蘇”商標侵權、不正當競爭獲法院支持 最高法: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(fā)創(chuàng)新活力您現(xiàn)在的位置 > 首頁 > 新聞中心
央廣網北京4月18日消息(總臺中國之聲記者孫瑩)據(jù)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報道,日常生活中,如果眼神不太好,或者不仔細看,你會將烏鴉的“烏”和小鳥的“鳥”混淆嗎?可能有消費者有過類似的經歷,以為是某個知名品牌的商品,仔細一看,商標有細小的差別。今天(18日)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披露“烏蘇”訴“鳥蘇”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審理情況,法院判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,責令其停止侵權、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、消除影響,鳥蘇公司停止使用“鳥蘇”字號。
“烏蘇”發(fā)現(xiàn)市場上出現(xiàn)了“鳥蘇”同類啤酒
最高法披露的典型案例中,新疆烏蘇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啤酒,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冊漢字“烏蘇”及漢語拼音“WUSU”等多個注冊商標。經過其長期持續(xù)使用和宣傳推廣,在國內啤酒行業(yè)具有較高影響力,多次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。自2016年起至今,這家公司一直使用“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”的包裝裝潢,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。2020年,市場上出現(xiàn)“鳥蘇”啤酒。新疆烏蘇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監(jiān)事、法務負責人匡琦告訴記者:“我們發(fā)現(xiàn)市場上出現(xiàn)和與我們?yōu)跆K啤酒近似的包裝裝潢的紅罐裝500ml啤酒,它不叫‘烏蘇’,叫‘鳥蘇’!
鳥蘇啤酒包裝上標明出品商:南京鳥蘇公司。烏蘇公司將包裝上標明的出品商、委托方、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訴到南京中院。
匡琦認為,被告方生產銷售的啤酒上使用“鳥蘇NIAOSU”漢字加漢語拼音的標識,以及與烏蘇公司啤酒近似的包裝裝潢、并將“鳥蘇”作為企業(yè)字號的行為,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,要求被告停止侵權、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。
法院認定“鳥蘇”構成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
南京中院一審支持了新疆烏蘇啤酒公司的訴訟請求。有關被告不服,提起上訴。
此案二審主審法官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靜分析,被訴侵權“鳥蘇”啤酒使用的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“烏蘇”相比較,兩者極為近似,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,構成商標侵權。被訴侵權“鳥蘇”啤酒的包裝裝潢與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雖然存在細節(jié)元素的差異,但整體高度近似。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(xù)推廣使用,已具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。各被訴侵權人作為同業(yè)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,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,所以構成不正當競爭。
法院審理查明,南京鳥蘇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,新疆烏蘇公司的企業(yè)字號“烏蘇”在其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。雙方屬于同業(yè)競爭者,南京鳥蘇啤酒公司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“鳥蘇”作為企業(yè)字號。
唐靜向記者介紹:“被告方‘搭便車’的主觀意圖明顯,有悖于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,構成不正當競爭。所以我們二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讓我們沒想到的是,今年春節(jié)后第一個工作日,當事人從新疆趕來,給法院送來了錦旗,我記得上面寫的是‘秉承正義 高效裁判 維權護牌 助力發(fā)展’!
最高法:平等保護市場主體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(fā)創(chuàng)新活力
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、綜合辦主任許常海認為,此案是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(fā)創(chuàng)新活力,優(yōu)化法治化營商環(huán)境的典型案例。案件中,行為人將知名企業(yè)有一定影響的商標、字號以及其他商業(yè)標識等惡意注冊、攀附使用,造成市場混淆,判決對這種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,有效遏制了憑借他人長期辛勤經營積累的商業(yè)信譽和商品聲譽而獲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奪行為,體現(xiàn)了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。
“烏蘇”發(fā)現(xiàn)市場上出現(xiàn)了“鳥蘇”同類啤酒
最高法披露的典型案例中,新疆烏蘇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啤酒,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冊漢字“烏蘇”及漢語拼音“WUSU”等多個注冊商標。經過其長期持續(xù)使用和宣傳推廣,在國內啤酒行業(yè)具有較高影響力,多次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。自2016年起至今,這家公司一直使用“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”的包裝裝潢,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。2020年,市場上出現(xiàn)“鳥蘇”啤酒。新疆烏蘇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監(jiān)事、法務負責人匡琦告訴記者:“我們發(fā)現(xiàn)市場上出現(xiàn)和與我們?yōu)跆K啤酒近似的包裝裝潢的紅罐裝500ml啤酒,它不叫‘烏蘇’,叫‘鳥蘇’!
鳥蘇啤酒包裝上標明出品商:南京鳥蘇公司。烏蘇公司將包裝上標明的出品商、委托方、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訴到南京中院。
匡琦認為,被告方生產銷售的啤酒上使用“鳥蘇NIAOSU”漢字加漢語拼音的標識,以及與烏蘇公司啤酒近似的包裝裝潢、并將“鳥蘇”作為企業(yè)字號的行為,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,要求被告停止侵權、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。
南京中院一審支持了新疆烏蘇啤酒公司的訴訟請求。有關被告不服,提起上訴。
此案二審主審法官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靜分析,被訴侵權“鳥蘇”啤酒使用的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“烏蘇”相比較,兩者極為近似,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,構成商標侵權。被訴侵權“鳥蘇”啤酒的包裝裝潢與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雖然存在細節(jié)元素的差異,但整體高度近似。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(xù)推廣使用,已具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。各被訴侵權人作為同業(yè)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,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,所以構成不正當競爭。
唐靜向記者介紹:“被告方‘搭便車’的主觀意圖明顯,有悖于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,構成不正當競爭。所以我們二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讓我們沒想到的是,今年春節(jié)后第一個工作日,當事人從新疆趕來,給法院送來了錦旗,我記得上面寫的是‘秉承正義 高效裁判 維權護牌 助力發(fā)展’!
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、綜合辦主任許常海認為,此案是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(fā)創(chuàng)新活力,優(yōu)化法治化營商環(huán)境的典型案例。案件中,行為人將知名企業(yè)有一定影響的商標、字號以及其他商業(yè)標識等惡意注冊、攀附使用,造成市場混淆,判決對這種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,有效遏制了憑借他人長期辛勤經營積累的商業(yè)信譽和商品聲譽而獲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奪行為,體現(xiàn)了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。